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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1-12-10     来源:    编辑:Znju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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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24日桂政发[2003]13号)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北海市合浦县、铁山港区、银海区、海城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人民政府,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后,做好沿海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事关国家外交大局,事关我区沿海地、区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由于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要求,坚持自力更生、渔民自愿、市场运作、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以调整渔业内部结构为重点,通过发展养殖业、水产品加工及流通业、远洋渔业和休闲渔业,因地制宜建设渔民转产转业安置项目等各种方式,使绝大多数减船渔民真正实现转产转业。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确保《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后,由于生产渔场面积大幅度减少,我区将有5800多艘渔船的生产和46万渔民的生活面临困难,做好沿海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关系到我区沿海地区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渔区的社会稳定。为了严格遵守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维护国家外交大局,控制我区近海渔业的捕捞强度,同时也为了使我区域船转产转业渔民得到妥善安置,确保沿海地区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沿海渔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坚持自力更生、渔民自愿、市场运作、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以调整渔业内部结构为重点,通过发展养殖业、水产品加工及流通业、远洋渔业和休闲渔业,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适宜安置转产转业渔民的项目等各种形式,妥善安置沿海转产转业渔民,保持渔区社会稳定;同时加强渔政执法,确保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国家外交大局。 
  二、目标任务 
  我区沿海地区现有海洋捕捞渔船14322艘、总功率732325千瓦。据初步统计,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后,全区有5828艘渔船将逐步从北部湾西部传统渔场撤出。考虑到我区已到报废年限的渔船少,而木质渔船和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小船、排筏多,根据全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渔船及捕捞从业人员的实际,我区调减渔船的总体要求:一是个人自愿,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助;二是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大船要减,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小船也要减,减船的类型主要是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已经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的渔船、船主属于非渔业人口和半渔半农的渔船、船主自愿申请减船的渔船;三是减船计划逐级分解到沿海各乡(镇)到2006年,我区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的主要目标是:按现有渔船数的13%减船,计划全区实施减船2000艘、总功率49415千瓦。调减的渔船除部分改造作人工渔礁外,其余将全部拆解、销毁。 
  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区减船转产转业的具体任务是:2002-2006年,全区调减海洋捕捞渔船2000艘,12500名海洋捕捞渔民实现转产转业。即每年调减渔船400艘(其中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100艘),2500名渔民转产转业。调减的渔船中,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500艘、总功率37415千瓦,5000名渔民转产转业;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渔船1500艘、总功率12000千瓦,7500名渔民转产转业。 
  三、资金筹措 
  (一)减船补助经费的筹措原则。 
  1.财政部、农业部已明确给予经费支持的功率在20千瓦以上渔船的减船补助、吸纳减船离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经费等,自治区和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以下简称沿海三市)按11予以配套。自治区和沿海三市的配套资金中,北海市按30%配套,防城港市、钦州市按50%配套,其余由自治区配套。 
  2.财政部、农业部未明确给予经费补贴的,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共同分担或由沿海三市给予适当补助。 
  (二)20022006年减船转产补助经费安排。 
  1.渔船减船补助经费。 
  (1)调减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500艘,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按中央补助经费11予以配套。自治区和沿海三市的配套资金中,北海市按30%配套,防城港市、钦州市按5O%配套,其余由自治区配套。 
  (2)调减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渔船1500艘,由沿海三市根据渔船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所调减的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其中350级改造做人工渔礁。凡建设人工渔礁中所需的清污、改造、拖移等费用,经自治区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定当年补助标准后,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按64的比例在专项经费中予以安排。 
  (4)调减的渔船除做人工渔礁外,其余1650艘均拆解、销毁,所需的拆解、清污、拖移等经费,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150艘渔船,经自治区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定当年补助标准后,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按64的比例在专项经费中予以安排;拆解、销毁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渔船,所需经费由沿海三市解决。 
  2.传统渔民减船转业补助经费。 
  我区沿海捕捞渔民中传统渔民(指户口在沿海行政村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约占三分之二,全区减船的渔民中约有8000人为传统渔民,其中被调减的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中约有传统渔民3500人。为确保减船后传统渔民的基本生活和转业的基本条件,必须加大对减船转业传统渔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 
  (1)减船后传统渔民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功率在20千瓦以上渔船的传统渔民,从办理完减船手续之日起,按当地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地级市公安、水产、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每人一次性的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按64的比例安排,但自治区安排部分必须在沿海三市的补助经费到位后下拨。 
  (2)传统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经费。考虑到转产转业渔民一直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劳动技能单一,为了使之适应新的就业岗位,必须对转业渔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功率在20千瓦以上渔船减船后传统渔民的转产转业培训经费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按46的比例安排;功率在20千瓦以下渔船减船后传统渔民的转业培训经费由沿海三市解决。 
  (3)减船后传统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经费。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涉及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属社会公益事业。渔民转产转业项目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项目中予以安排。 
  四、政策和措施 
  (一)层层分解落实减船任务。 
  落实减船任务,真正把该减的渔船减下来,是我区沿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减船这个目标进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稳妥推进我区减船转产转业工作。 
  要明确减船原则,落实减船对象。根据全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减船工作采取渔民个人自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沿海三市统一执行减船计划,大小渔船同时减。减船的对象是:接近报废年限的渔船、违规擅自增大马力或船证不符的渔船、清理整顿后仍“三证不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从事电、炸、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渔船、违规在禁渔区线内生产的渔船以及船主自愿申请淘汰的渔船等。 
  要以船定责,实行减船目标责任制。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减船的对象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村、渔业公司,做到责任到人,任务明确,讲求时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所减渔船的船主签订减船协议书,同时积极帮助减船转产转业渔民开拓就业门路。 
  (二)妥善安置减船转产转业渔民。 
  我区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关键是渔民是否得到妥善安置。渔民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以自力更生为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使绝大多数减船渔民真正实现转产转业。 
  1.引导转产转业渔民从事海水养殖。为了鼓励减船转产转业渔民从事海水养殖,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按每户2030亩的标准,将所属浅海滩涂划拨给传统渔民所在的村委会(或经济实体),由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作养殖用海。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减船转产转业渔民从事第二、三产业。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小城镇建设,通过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完善渔港的整体功能,发展渔港经济,把我区重点渔港建设成为水产品加工业、市场流通业、观光旅游业、房地产业等渔区二、三产业的有效载体。从2003年起,5年内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都将安排专项资金对6个国家一级群众渔港进行重点建设,市、县(市、区)要同时安排配套资金。渔港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产品专业市场的建设,发展水产品流通业;要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市场门面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经营。 
  3.完善海洋捕捞从业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非传统渔民从事海洋捕捞业。海洋捕捞是高风险行业,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有较高的要求。沿海各地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相应船员证书或者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禁止其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要通过推行持证上岗办法,优先安置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就业。 
  4.加大培训力度,为渔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广开就业门路的同时,要积极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特别是要为渔民提供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苗种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三)落实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各项资金。 
  减船转产转业工作中属于地方财政解决或配套的各项资金,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落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及其基本建设的投资必须列入自治区、市、县(市、区)的年度财政预算,每年都要按比例安排资金用于配套中央的补助资金和项目资金,并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由于我区在2003年内要完成2002年和2003年两年的减船转产转业任务,各地应将2002年和2003年减船转产转业经费合并列入2003年预算或在2003年予以追加。各地减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2]99号)要求进行管理。 
  (四)加大扶持力度。 
  为鼓励和支持渔民转产转业,从渔民减船弃捕当年算起,对转向水产养殖的转产转业传统渔民个人养殖的水产品,5年内免收农业特产税;对吸纳转产转业渔民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转向从事水产品加工业的转产转业渔民,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并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转向从事水产品流通业的转产转业渔民,3年内免收其从业的工商管理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 
  结合减船转产转业工作,农业部已决定2003年在全国统一开展查处非法海洋捕捞专项行动,并统一换发新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这一契机,组织执法力量,加强海上检查,清理违规造船厂、“沙滩船厂”,同时要把换发新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与减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把证件发放关,为顺利推进减船工作创造条件。 
  五、加强领导 
  (一)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渔民转产转业是一项社会性强、困难多、操作难度大的工作,事关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沿海地区渔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在减船转产转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负总责; 
  2.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方案,制定本级政府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调减辖区内的海洋捕捞渔船和妥善安置传统渔民; 
  3.根据自治区和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有关涉海部门,在20035月底以前对区划为养殖功能的海域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划定转产转业渔民养殖海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转产转业渔民养殖海域,按养殖用海的审批权限审批发证; 
  4.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全面听取所属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减船和安置传统渔民就业的情况报告,对当地实施减船和安置传统渔民就业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逐级成立工作机构。沿海三市及其涉海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财政、计划、渔业、工商、边防、海洋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减船和渔民转产转业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计划、渔业、工商、边防、海洋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挂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减船和渔民转产转业的日常工作。 
  (三)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涉及面广,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对这项工作统一领导的同时,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各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支持渔民减船转产转业。财政、计划、税务部门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海洋、工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加大支持力度。渔业、公安边防和外事部门要共同做好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涉外事件的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确保减船转产转业任务的完成,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操作办法》,沿海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计划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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