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4月26日桂政发[1980]94号颁布,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一、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植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鱼类:带鱼、大黄鱼、(鱼或)鱼、蓝圆鯵、沙丁鱼、青鳞、二长棘鲷、蛇鲻、金钱鱼、鲱鲤、海鳗、马鲛、鳓鱼、红笛鲷、黄鲷、石斑鱼、鲳鱼、海鲶、大眼鲷;
2、虾蟹类:对虾、鹰爪虾、毛虾、青蟹;
3、贝类:牡蛎、贻贝、珍珠贝、白蝶贝、日月贝、鲍鱼、蚶、文蛤、缢蛏;
4、海藻类:江篱、马尾藻;
5、其它:鱿鱼、章鱼、墨鱼、海参、海龟、儒艮。
着重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其最低可捕标准为:
带 鱼 肛长25厘米
大黄鱼 体长25厘米
(鱼或)鱼 体长15厘米
对 虾 体长11厘米
蓝圆鯵 叉长12厘米
沙丁鱼 叉长12厘米
青鳞鱼 叉长7 厘米
二长棘鲷 叉长8 厘米
蛇 鲻 叉长15厘米
金线鱼 叉长12厘米
鲱 鱼 叉长9 厘米
鲳 鱼 叉长12厘米
马 鲛 叉长25厘米
鳓 鱼 叉长22厘米
海 参 体长25厘米
鲍 鱼 壳长7 厘米
珍珠贝 壳长7 厘米
日月贝 壳长6 厘米
海 龟 体重100市斤以上
人工养殖品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受此规定限制。
渔船作业在渔获网产中,凡小于可捕标准的上述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及其它作业遇密集幼体时,应立即停止捕捞,转移渔场。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
1、北部湾围洲岛北端即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海域,连接围洲岛南至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鲆和幼虾保护区。禁渔期:北半部(围洲岛北端起)为十二月十六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南半部为一月十五日至六月三十日。在此期间,禁止底拖网渔船和拖虾渔船进入生产。
2、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即涠洲岛北端起虾场,拖网捕虾作业期为:八月十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使用51.25千瓦(70马力)以上机动底拖虾船在此水域捕虾的,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50.76千瓦(69马力)以下小船、竹筏拖捕成熟红虾的,开放期为三月十五日至五月二十日,拖捕渔场只限于363渔区的1、2、3小区,并于夜间进行。但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浅海滩涂水生动、植物,包括珍珠、海参、文蛤、蚶、牡蛎、江篱等品种,其保护区和禁捕期,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4、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各类船只在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三、渔具和渔法
1、捕捞网具的网眼规定:
(1)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按国家水产总局规定执行。
(2)风帆拖网作业,载重十五吨以上渔船,拖网囊网网目四厘米以上;十五吨以下渔船,拖网囊网网目三厘米以上。
(3)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二厘米以上。
2、对现有危害资源的渔具渔法,如塞网、网门、缯网、粪箕网、拉密网、鱼箔、手推网等,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危害资源的程度和作业调整情况,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没有完全淘汰之前,要适当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捕捞小型成熟鱼虾的工具,如装捞毛虾时,只准在指定的海域和时间内进行。
3、严禁炸鱼、毒鱼(包括虾、蟹)、滥用电力捕鱼和敲舟古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以及偷鱼、抡鱼等不法行为。
4、禁止制造、出售和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
四、水域环境的保护
禁止抽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于污染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由污染单位负责赔偿。
五、奖惩
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革委会(人民政府)和水产部门应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损失,没收渔获、渔具、罚款等处分;凡干部带头或怂恿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对毒鱼、炸鱼、偷鱼、抡鱼、偷窃渔具情节恶劣者,要从严处理;抗拒管理、行凶打人,严重破坏水产资源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六、组织领导和职责
全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区水产局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县、市革委会(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水产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这一工作,水产、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共同配合,组织实施。
设立渔政机构,自治区水产局设渔政处,县、市设渔政管理站。钦州渔业指挥部和渔政船队,执行海上监督检查任务。各级渔政部门是渔业的监督检查机构,凡从事水产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其监督检查。
渔政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轮底拖禁渔区域以内海域,由自治区渔政部门管理。浅海养殖水域、滩涂和定置作业渔场,由所在县、市管理。有争议的跨界水面由上一级渔政部门仲裁解决。
跨越本区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有关规定。
七、附则
县、市革委会(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