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即将于2008年最后一天走进法庭,接受审判,其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根据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将于12月31日八点在该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石家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三鹿集团及田文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届时可执证旁听”。 2009年9月,三鹿集团由于其生产的婴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被发现导致多位食用婴儿出现肾结石症状。随后事件扩大,最终成为举世震惊“毒奶粉”事件。根据卫生部12月1日通报,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万余人。 从1996年12月起担任三鹿集团领导职务的田文华因此难逃罪责。 公开资料显示,田文华生于1942年,1966年8月毕业于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1968年开始从事奶业工作至今,先后担任石家庄市牛奶厂副厂长,石家庄乳业公司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 在“毒奶粉”事发前,田文华一直以成功形象示人。她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女企业家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此外,她还曾担任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2008年9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罢免田文华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此前两天,三鹿集团董事亦罢免了田文华担任的董事长职务,并解聘其总经理职务。 据新华网2008年9月17日报道,公安机关依据《刑法》144条、150条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田文华刑事拘留,最终于年末之际对其案进行开庭审理。 《刑法》第144条涉及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则是,单位犯前述相关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从前述法院的公告可知,三鹿集团涉嫌单位犯罪成为被告人,田文华等人则可能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起诉。 不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前述公告所称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这意味着检方起诉的罪名可能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该罪。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几档刑罚,其中最高为: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两罪的,则按刑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实际上,田文华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面临着民事赔偿诉讼。12月8日,受63名“毒奶粉事件”受害者的委托,“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部分志愿律师,正式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除了三鹿集团被列为被告外,这63名受害者还向石家庄中级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田文华本人也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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